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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強(qiáng)奸犯等將佩帶電子腳鐲 時間最長可達(dá)30年

時間:2009-12-23 09:36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中新網(wǎng)12月23日電 韓國22日修訂法律,要求不僅是性暴力犯罪,殺人、強(qiáng)盜和縱火犯也將被佩帶電子腳鐲。佩帶時間最長達(dá)30年。

  據(jù)韓國媒體報道,韓國總理鄭云燦22日主持國務(wù)會議,審議通過了包含上述內(nèi)容的《有關(guān)特定犯罪人員佩帶電子腳鐲的法律》修訂案。

  修訂案規(guī)定,對于性暴力罪犯等暴力犯罪人員佩帶電子腳鐲的年限從目前的10年延長至30年,且最短佩帶時間為1年。但對于未滿13歲兒童為對象進(jìn)行的犯罪,佩帶時間下限延長至2倍。

  韓國國會曾于2008年通過“對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著定位跟蹤電子裝置修正案”,決定自當(dāng)年9月開始,性犯罪慣犯強(qiáng)制性地配戴上具有定位跟蹤功能的電子腳鐲,期限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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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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