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犯罪嫌疑人鄭民生在法庭上受審。新華社記者 張國俊 攝
28日上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執(zhí)行死刑命令,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0年3月23日發(fā)生在該市的鄭民生殺害多名小學生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隨后對罪犯鄭民生執(zhí)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確認:被告人鄭民生因戀愛多次受挫,圖謀報復泄憤,恐對成年人行兇難以得逞,即萌生了殺害小學生之惡念。2010年3月23日早晨,鄭民生攜帶一把尖刀竄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qū)文體路108號南平實驗小學門口。7時25分許,鄭民生見校門口聚集了數(shù)十名等候入校的學生,便走到被害人陳某某身后,左手托起陳的下頜,右手持刀朝陳頸部猛割一刀。
接著,鄭民生又先后抓住被害人陳某、侯某某、劉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周某某、柯某某、彭某、歐陽某某、黃某某,持刀朝他們的胸、腹等要害部位猛刺。當在場的應長余上前制止時,鄭民生仍不罷休,又抓住被害人張某某,持刀捅刺張的胸、背部。陳某某等8名小學生均因血管、臟器被銳器切斷、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陳某等5名小學生的損傷構(gòu)成重傷。鄭民生被在場群眾制服,交給趕到現(xiàn)場的公安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民生因戀愛多次受挫,圖謀報復泄憤,竟遷怒無辜,選擇在學校門口行兇,持刀連續(xù)捅刺,致8名小學生死亡,5名小學生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準被告人鄭民生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鄭民生,男,1968年生,福建南平人,中專畢業(yè),未婚,原馬站社區(qū)診所醫(yī)生,2009年6月辭職。3月26日,鄭民生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鄭民生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于同日轉(zhuǎn)至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月27日,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月8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鄭民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一審判決后,鄭民生上訴提出:其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系女青年葉某散布有損其聲譽的言論,并對其陷害,應對葉某追究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4月2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孟昭麗、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