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3月13日北京消息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臺灣代表團13位臺籍代表聯(lián)名向全國人大十二屆三次會議遞交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和廣泛進行執(zhí)法檢查的基礎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
《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分別于1994年3月5日和1999年12月13日頒布實施。十幾年來,該法規(guī)對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維護臺商合法權益起到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是一部體現黨和政府對臺灣同胞關懷的重要涉臺法規(guī)。在此基礎上,大陸各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實施辦法。
然而,隨著兩岸經貿關系的日益密切以及兩岸經濟交流合作不斷擴大和深入,臺胞在大陸投資的領域不斷拓展,《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適應兩岸關系發(fā)展的新形勢以及臺胞投資的實際情況,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不少新問題,同時,一些條款比較籠統(tǒng),可操作性不足,因此,各方希望修訂《保護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為更好地依法保護臺胞權益,進一步推升兩岸交流與合作的法制化水平,鞏固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的成果,全國人大臺灣代表團代表近兩年來,深入臺胞比較集中的海南、江蘇、湖北進行視察和調研,深入了解臺商臺企以及在大陸工作和生活的臺胞們的近況、心聲、以及建議。經過調研,臺灣團代表聯(lián)名建議修訂《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
議案征對“臺灣同胞投資”主體形式、投資形式、投資性質及相應待遇、衍生問題延伸保護范圍、臺商投資企業(yè)退出過程中的相關權益的保護、執(zhí)法主體、罰則等方面的內容提出了十二項修訂建議。(中國臺灣網記者 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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