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倡導“和為貴” 防止“民轉刑”
 
 
  來源:      日期:2007-03-14 14:56

 

     新華網北京3月13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則,以定紛止爭為目標,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的統(tǒng)計顯示,2006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糾紛案件1159437件;審結權屬、侵權糾紛案件986082件;審結勞動爭議案件179637件,訴訟標的額31.89億元。

    代表們注意到肖揚在報告中提到的一組數據:全國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其中一審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到55.06%。

    “民事審判牽涉千家萬戶,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全國人大代表尹忠顯表示,調解集法、理、情于一體,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有效節(jié)省司法資源,是解決民商事矛盾糾紛的最佳方式。

    肖揚在報告中介紹,根據社會轉型期民事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民事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于糾紛及時了結的訴訟,不應當是相互頂牛的、沒完沒了的訴訟!比珖舜蟠砝畹烂裾f,人民法院加大訴訟調解力度,既當定紛止爭的裁判員,又當辯法析理的宣傳員,能夠引導群眾采取正確的態(tài)度理解法律、對待糾紛、解決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則表示,司法調解制度根植于我國長期的司法實踐,與我國特有的“和為貴”的傳統(tǒng)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無法替代的作用。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出臺《關于進一步發(fā)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不斷擴大訴訟調解案件的范圍,重點做好6類案件的調解工作:涉及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案情復雜,當事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且雙方都難以形成證據優(yōu)勢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難的案件;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訴復查案件和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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