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近日發(fā)布規(guī)定,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qū)”,輿論反應熱烈。臺灣《聯(lián)合報》7日發(fā)表社論指出,這個“法令”誰也不討好的原因在于: “性工作是否等同為性剝削”、“性工作除罪是否等同于贊同性產(chǎn)業(yè)”的爭議,不斷在臺灣社會糾結與對立。社論直言:不能將“性專區(qū)”作為鋸箭法,留在肉里的那一段箭鏃才是問題所在。
社論摘編如下:
島內民意部門趕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條文因“違憲”即將失效的最后一天,火速表決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版“性交易專區(qū)”的修正條文,規(guī)定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qū)”,但專區(qū)外娼嫖皆罰,以取代“違憲”的“舊法”。馬英九候在辦公室,立即簽署公告,總算趕在最后一刻解決了“空窗期”的尷尬難題。
但是,這費時兩年端出來的“新法令”,可謂完全違反了大法官解釋當初保障底層性工作者的精神。
事情可從兩年前的大法官“釋憲”說起。兩名宜蘭地院法官為不斷遭逮、受罰的弱勢老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接著大法官會議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應于兩年后失效。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除了在法律上對娼與嫖兩造有差別待遇之外,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通常為經(jīng)濟弱勢,罰娼將使其經(jīng)濟處境更加困窘,明顯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原則。
行政主管部門前負責人劉兆玄曾開明地宣示,要“呼應性工作者人權要求……原則上除罪、除罰化”。在民間,因“性工作權合法化”主張而分裂的婦女團體也達成“不罰娼”的立場共識。到了今年7月,修法期限在即,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效管理、適度開放”的政策指示后,行政主管部門推出“性專區(qū)”構想,于是演變?yōu)椤版、嫖皆罰”、“特區(qū)除外”的修法。但是,問題在于,“性專區(qū)”卻無設立的時間表;既無專區(qū),即一律不能除罪。對這樣的結果,不知兩年前同情底層性工作者的大法官們做何感想?
新法在形式上是開明地推出“性專區(qū)”構想,承認性交易的人性需求,在專區(qū)內娼嫖不罰,似是“有條件地、區(qū)域性地”將性工作除罪化;但實情則是,將管理性產(chǎn)業(yè)的燙手山芋丟給地方,各縣市首長在第一時間的回應卻是忙不迭宣示“永不設立性專區(qū)”以示清白。由此看來,性工作政策由中央丟到地方,由法律問題又變成地方上的道德拉鋸戰(zhàn),地方政府將責任推給“民意”與“社會共識”,結果就形成“專區(qū)難設、娼嫖皆禁”的現(xiàn)實,竟與兩年前大法官解釋保障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新法令”的法律效果是:在性專區(qū)出現(xiàn)之前,社會的性道德管制已退回到“娼嫖皆罰”的反人性與反人權的時代。不禁令人好奇,21世紀臺灣第一個“依法取締”的嫖客將落在哪個縣市、又會是何等背景與面貌?
行政與民意主管部門對于性工作管理的立場如此左支右絀,兩年時間竟修出了一個“誰都討好不了”的條文,根本原因在于“性工作是否等同為性剝削”、“性工作除罪是否等同于贊同性產(chǎn)業(yè)”的爭議,不斷在臺灣社會糾結與對立。民間沒有共識,誰都不想捅馬蜂窩,面對修法期限,行政主管部門與民意部門也只好聯(lián)手打混仗。
從14年前臺北市廢公娼而引爆的妓權抗爭開始,當局拿“學者專家研究看看”作為實際作為的擋箭牌,性工作除罪化其實是其中最大共識。由經(jīng)驗也可得知,管制愈嚴格,性產(chǎn)業(yè)及“人蛇集團”對性工作者的剝削也愈嚴重,性工作者的處境將更為艱難。
“性專區(qū)”的立法意旨,至少承認性交易是人性所不能禁、社會所不能免;因此,就法理言,地方政府若不能設“性專區(qū)”,其實可視為對人性及人權的維護不周。也就是說,有了“性專區(qū)”,容或可對區(qū)外行為處罰;若無“性專區(qū)”,那其實可說是當局的失職失能,則豈能處罰人民?
不能將“性專區(qū)”作為鋸箭法,畢竟留在肉里的那一段箭鏃才是問題所在,而不能只是切去外頭的箭羽了事。此法在法理上不通,在實務上難行,必須另謀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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